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
长沙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http://mzj.changsha.gov.cn/zmhd/cjwt/202004/t20200424_7734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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